行人救摔倒老人被诬索赔16万 法院还其清白

2014年01月09日08:05  东方早报
浙江金华,一名老人在街头摔倒,无人敢扶。诸多扶老人反被诬陷案例发生后,网友评论“扶人有风险”。CFP 资料   浙江金华,一名老人在街头摔倒,无人敢扶。诸多扶老人反被诬陷案例发生后,网友评论“扶人有风险”。CFP 资料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吴一烜 实习生 陆兵

  又一起“彭宇事件”在上海上演,不过这次公安和法院给了无辜者清白。

  过路人向摔倒的老人施救,在老人醒来后却被指为肇事者,并遭起诉索赔16万元。对此,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举证规则及两份鉴定结论,一审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在上海一中院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中,也维持了原判。

  电动车没有碰擦痕迹

  2012年4月23日8时左右,上海市虹梅南路永德路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老人黄铭骑着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随后突然摔倒在地,被骑车路过的庞彬注意到,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10和120。

  次日,庞彬在向公安机关递交的事故陈述材料中说明,自己在事发路段正常行驶,但听到后面喊有人摔倒了,自己停车查看,发现四五个人围住倒地的伤者。由于看到黄铭当时晕了过去,推了推他发现没反应。

  “我马上想到救人要紧,拨打了110与120。在交警赶到现场后,伤者苏醒了过来,”庞彬回忆,伤者苏醒后便指责庞彬是肇事者。

  庞彬说,听到这个心都寒了。

  在牵引车来到事发现场后,交警与牵引车司机仔细看了庞彬的电动自行车,却没有发现碰擦的痕迹。

  被伤者指责是“肇事者”,庞彬开始了寻找目击证人的过程。

  伤者举牌寻找目击者

  黄铭受伤后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及左三踝骨折,遗留左上肢、左下肢功能障碍,两处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黄铭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近4万元。

  几周后,黄铭渐渐恢复,靠着轮椅能够行动,他一纸诉状将庞彬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

  根据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庞彬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黄铭同向驾驶的自行车后,黄铭倒地受伤。黄铭骑行自行车时为何倒地,公安机关无法查清。

  为了寻求真相,2012年5月12日,在诉讼期间,黄铭坐着轮椅到事发路段举牌呐喊,“寻找目击证人”。这时,案外人唐勇出现了。

  当日,唐勇便随黄铭至公安机关作证。唐勇说,他在事发路段的工地上工作。事发那天早上7时30分左右,他坐在距事发地西侧约20-30米的地方,看到一辆自行车沿虹梅路由北向南行驶,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后面同向行驶,后来,电动自行车从自行车的右侧超车,超过时把自行车擦倒(具体擦在何处没看清楚),然后自行车就倒地了。

  唐勇回忆,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停车后去扶倒地的人,然后从伤者口袋中掏出手机打电话。伤者过了约半个小时才醒来。之后的事情唐勇也不清楚了。

  鉴定报告:系第三方肇事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清事实,事发时该路段也没有道路监控记录,法院又调取了事发时庞彬的报警电话录音以及民警出警录音记录,在上述录音材料中,基本与庞彬所陈述的内容相符,没有涉及本起事故是他所为的情节。

  针对案外人唐勇在公安机关所陈述的证词,法院通过电话、短信试图与唐勇联系,但是发向唐勇在公安机关登记住所地的邮寄信函均没有回应,唐勇的电话一直忙音,无法进行联络,调查陷入僵局。

  法院再次来到交警支队询问事故碰撞的具体情况时,交警支队提供了两份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铭自行车相碰时的碰撞形态的鉴定意见书。

  第一份:黄铭的自行车与庞彬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均未见明显碰撞痕迹,两车没有发生接触。

  第二份:伤者当天穿着深色长裤,其一,伤者骑车时,裤腿上的痕迹离地高应大于50厘米,而电动自行车前后轮最高点只有42厘米;其二,裤腿上所留痕迹与电动自行车前后轮轮胎花纹进行比对,二者的形态、特征、高度均不符合。因此,黄铭左裤腿中部所留痕迹不是庞彬的电动自行车所致,而是第三方造成。

  “孤证”未被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是非机动车间的事故,属于一般侵权,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黄铭为此提供的证据除案外人唐勇在公安机关的证词外,均不能直接证明庞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或其本人对原告有过碰擦,致使摔倒。

  针对案外人唐勇在公安机关的证词,由于法院穷尽送达手段均无法通过现有的方式联系唐勇出庭作证,暂不论唐勇的陈述是否为孤证,从其陈述可见,对于黄铭摔倒是否由庞彬碰擦所造成,其未能看清楚。按唐勇的陈述,庞彬驾车超越自行车后,黄铭摔倒在地,因此也可能存在案外人唐勇未看见的碰擦情况,以致黄铭摔倒。

  法院还认为,根据两份鉴定结论,第一排除了庞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黄铭自行车的碰撞可能;第二根据黄铭深色长裤裤腿上的压痕,不难确定应系第三方车辆轮胎所造成。综合以上证据,足以排除致使黄铭摔倒的原因在于庞彬的可能。

  法院认为,庞彬在听闻有人摔倒后,返身积极救助受害人的行为,无论庞彬是否造成了黄铭的受伤,亦无论庞彬是出于社会公德还是良心谴责施以援手,救助受害人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

  黄铭要求庞彬承担侵权责任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铭提起上诉,但上海一中院二审也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各地“扶摔倒老人案”结局

  南京“彭宇案”:

  以和解撤诉结案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受伤跌倒,26岁小伙彭宇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

  天津“许云鹤案”:

  二审赔10万余元

  2009年10月21日,许云鹤驾车时看见老人王秀芝跨越路中心护栏后倒地受伤。许云鹤称他当时下车扶起王老太,而王则称自己被许撞倒。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许云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2年1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潍坊“彭宇案”:

  一审被判无责 原告未上诉

  2010年6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山东潍坊市民李莉菁路遇66岁的宋老太骑车摔倒,毫不犹豫地上去搀扶,结果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李莉菁因此成为潍坊版“彭宇”。

  2011年11月9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李莉菁不承担责任。

  达州儿童扶老被诬:

  讹人老太被罚拘留7日

  2013年6月15日,四川省达州城区正南花园附近,市民蒋婆婆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蒋婆婆摔倒后,抓住一名9岁小朋友不放,认定是小朋友和同伴将自己撞倒的。小朋友家人表示,3个孩子当时是去搀扶老人,却反被诬陷。

  2013年11月22日,四川达州警方经过调查了解到,蒋婆婆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婆婆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

  早报记者 陈伊萌 整理

(原标题:公安法院还“上海彭宇”清白)

(编辑: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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